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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与受权的区别(接吻侠系列卡通形象作品——?侵权之诉)

来源:儿童教育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3-08
“3”是指涉案作品的许可授权情况,具体包括:授权的主体(比如是否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授权的内容(比如写成“发行权”“收益权”“运营权”“起诉权”等与著作权无关内容)、授权的客体(授权合同针对的对象客体是否为本案涉案作

基本情况

局外人金璐是涉案美术作品《接吻的男人》的作者。

2016年3月1日,金鹿与鹿梦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授权作品为涉案《接吻侠》系列美术作品卡通形象作品(包括作品名称、姓名卡通形象,以及涉及的元素等); 许可权利如下:(1)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授权区域内推广运营Kissman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营平台推广Kissman IP及其产品。媒体账户。 (2)许可人授权被授权人监督授权区域内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在授权区域内非法行使授权作品的权利,并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配合执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的措施包括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刑事举报、司法诉讼、征收赔偿金等维权措施。 授权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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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鹿梦公司起诉:

授权与受权的区别(接吻侠系列卡通形象作品——?侵权之诉)

1、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鹿梦公司《接吻侠》微信表情包著作权(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删除侵权微信表情包;

2、湘联科技公司赔偿绿之梦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3、湘联科技公司赔偿绿之梦公司5000元查处侵权诉讼费。 ?

NO.1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必须符合原告是公民、法人的条件。或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一般而言,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包括:作者、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者以遗赠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其中,作者通常是著作权人,可以合法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被转让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许可分为专有许可、专有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 其中,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与著作权人一起提起维权诉讼,著作权人不提起诉讼的,可以作为原告自行提起维权诉讼; 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示授权后,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从涉案作品的授权情况来看,鹿梦公司与金鹿签署的《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授权区域内推广运营卡斯曼品牌,二是二是采取必要措施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使其免受侵权行为侵害。 从授权合同的内容来看,涉案美术作品《接吻的男人》的作者金璐并未转让其作品的著作权,也未允许鹿梦公司使用,仅授权鹿梦公司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推广和运营“接吻侠”品牌。 涉案美术作品《接吻的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在其中。 鹿梦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宣传经营“吻人”品牌的权利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 因此,鹿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权利源于实体权利,依附于实体权利,没有实体权利就不能转让。 只有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一并转移,相关的实体性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从涉案作品诉讼权转让协议来看,本案中,绿之梦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中约定绿之梦公司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以绿之梦公司名义进行的侵权行为。包括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刑事举报、司法诉讼、征收赔偿金等维权措施。 上述约定为申诉权的转让。 如前所述,在未取得涉案作品信息传播权的情况下,鹿梦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维权诉讼。

NO.2 判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原告北京鲁智应予驳回。 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案

NO.3 评委解读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民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 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可以为多人同时使用授权与受权的区别,著作权财产的同一权力可以多次处分。 因此,为鼓励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允许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根据他们的意愿。

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使用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家庭教育,因此,被许可人能否成为原告 检方需要审查其与涉嫌著作权侵权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使用权许可和非独占使用权许可。 在独占使用权许可案件中授权与受权的区别,被许可人作为作品的唯一使用人,其利益因著作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直接损害,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非独占使用权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作品的使用权人之一,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其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考虑到在非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也可以使用该作品,并且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著作权人明示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此类案件可按照“1+3”四步审查方式进行规范审查。 具体来说,“1”是指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指涉及作品的许可授权,包括:授权主体(如是否有多个权利主体)、授权内容(如“发行权”、“收益权” 》、《经营权》、《起诉权》等与著作权无关的内容)、授权对象(授权合同的客体是否为本案涉案作品、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 . 按照上述“四步审查法”,基本可以判断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判断其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此外,在实践中,一些维权代理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上述授权方式可能会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诉讼中,维权代理公司代理案件实际获得的收入为合法业务服务费,与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后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诉讼。 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原告,则意味着维权代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转移原告身份谋取利益,不符合规定。民事诉讼法。 从维护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和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维权代理公司不得在未取得相应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进行维权诉讼。 因此,只有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转移才能保护实体性权利。 如果不授予著作权,只授权他人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法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民诉法著作权法

内容编辑:萌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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